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会给医院医生带来麻烦吗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会给医院医生带来麻烦吗

所属栏目:最新医疗资讯 发布时间:2022-02-21 09:57 阅读次数 作者:南昌首大医院健康顾问 文章来源:南昌首大医院男性健康网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会给医院医生带来麻烦吗


原标题: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来了,会给医院、医生带来麻烦吗

2月18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终于印发了。去年11月底,相关的征求意见稿还在国家卫健委官网发布。

《管理办法》出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否就会“一马平川”?也许并不尽然。

由于在最关键的两个问题上,《管理办法》仍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明白的安排,致使办法实施的结果极有可能会大打折扣。不仅如此,3月1日实施后,还可能会给医院和医生带来新的“麻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推进历程回顾

2006年2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通知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实现检查结果互认”。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提出“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为贯彻落实这一要求,2010年7月,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办医政发〔2010〕108号)。其中明确,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目前,对于参加国家级质量控制和省级质量控制、稳定性好、质量比较容易控制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当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院间逐步开展检查互认工作。

2021年7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7月20日,2021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与大力推进预约诊疗、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等作为“聚焦广大群众期盼,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便民措施予以持续推进。

2021年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至此,一份专门指导的管理办法出台。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最为关键两大问题

一是什么情况下才能“互认”?

业内人士都知道,之所以患者在不同医院被医生要求重新检查,主要是因为病情一直处于变化中,因此上次检查结果是否能够客观准确反映当前当下的病情情况,谁也不敢打包票;同时,各医院的设施设备、各医生的水平肯定有差异,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质化”,导致医生不敢轻易相信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特别是有些医学影像检查凭借的是动态实时图像进行的诊断,直接与医生的经验密切相关,所以很多医院都会在自己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写上一句“本报告只对本标本负责”。

也许正是基于此,《管理办法》首先对检查结果和检验结果做出了规定,即: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特别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其次专门制定了“互认规则”,提出:

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将互认范围分为“全国”和“协议地区”两个级别,明确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并确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再次,明确规定出现以下六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二是“互认”出现医疗损害由谁担责?

这一点也是影响互认的最关键一点。当出现医患纠纷后,所有的检查结果,都会作为证据存在,来自本院的结果具有可靠的法律效力。如果使用外院的检查结果,一旦出现医患纠纷,矛盾就会更加复杂。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医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检查结果。而对于发生医疗纠纷后的责任问题,《管理办法》仅规定“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显然“坑”太深。

实施后会给医院和医生增添哪些“麻烦”?

由于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还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生一定要再三谨慎。

但是,由于国家已经发布了这样一个规定,站在患者角度,肯定就会拿这个规定说事。

可以预见到,对于检查检验结果不互认的投诉就会增加,因此作为医院应该就此建立一个制度,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三方面准备:

一是加强医务人员培训,特别是熟练掌握“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的六种情况。

二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三是教育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以回应患者互认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如何正确看待并贯彻执行这个办法?

这里提醒三点,请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注意:

一是民之所呼、政必所应。重复检查备受诟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既是民众的期盼,也是国家的要求,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充分理解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从根本上讲这是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同时也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是作为医院应该积极参与改进。既要提升检查检验技术水平和质量,使得本院更多项目能够得到认证,也要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落实互认政策。

三是一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领会精神实质。比如《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这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五条基本原则,必须吃透把准,绝不能违背,什么叫“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说透一点儿就是“是否互认最终决定权在接诊医生”,再进一步理解,就是如果出现了不该互认的情况,接诊医生盲目互认并做出了错误的诊断治疗,最终接诊医院和医生必须担责。

因此,对于不能互认的,接诊医生要多做解释,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

总之,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即,希望所有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重视起来,避免种种不适应,惹上麻烦。

本文采编自中国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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